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164号
原告:***,女,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
原告***诉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缴)。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