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164号
原告:***,女,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
原告***诉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缴)。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