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2007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6071676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南庄王村。
法定代表人:郭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平,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6731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