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8706号
原告戴国春,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6071676Y(1/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南庄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春诉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国春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国春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