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32-2号

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裘灿钢。

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及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70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075元,由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