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513号
原告**中,身份证号码413022197803233019,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刘圩孜村楼里组。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南庄王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诉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回对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