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破申4号

申请人: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E18-4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申请人: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神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明凤。

因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公司)未自觉履行(2015)惠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国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步公司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依法通知国腾公司。国腾公司提出异议称,同步公司不具备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资格,(2015)惠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系因虚假诉讼取得,国腾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具有偿债能力。

本院查明:国腾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因国腾公司未能清偿(2015)惠商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国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步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另查明,国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件执行案件,且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国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步公司要求对国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国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季静娜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