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21162676Y,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特别授权),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74717063A,,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施金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及(2018)苏1282民初71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就上述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及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扬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