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4民初2840号
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四明镇宏达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施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4元,减半收取11992元,由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