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4执恢8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施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4元,由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2元,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42元另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2002元。
因被执行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已被查封且是唯一一处房产,已上网拍卖等待处置分配。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进行限制高消费。
4、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案。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且是唯一一处房产,已上网拍卖等待处置分配。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924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