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906号
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宏达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施金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鸿益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益数控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海洋公司)、**、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鸿益数控公司诉称,鸿益数控公司应邀来射阳县投资办厂,后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安排下,鸿益数控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神龙海洋公司指派的公司人员***2015年3月23日草签关于本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由神龙海洋公司盖其合同专用章确认和之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加盖在其手里实际控制的鸿益数控公司公章。但***经率众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和安排下,早在2015年3月15日之前就进场开工了!而神龙海洋公司至今也不提交其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证书,更不与鸿益数控公司另签关于本案工程的正式标准施工合同!但约于2015年9月份,鸿益数控公司发现**可能是挂靠于神龙海洋公司的实际施工人,遂要求**依法停工退场、***依法处理该“挂靠”;而神龙海洋公司和**无视,仍纠缠不休,多次以农民工讨要工资为由,吵闹威胁鸿益数控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于2015年9月12日串通舒然公司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配合下,伪造了另一份与本案《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一样的《工程承包合同》,只不过合同的乙方变成了舒然公司、鸿益数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变成了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此伪造的《工程承包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通过舒然公司起诉鸿益数控公司,诉求本案全部的工程款所谓余额1938000元等!被暴露恶劣行径后,只能撤诉!但**作为证人在该虚假诉讼中出庭作证“神龙海洋公司不让我用他的资质,后来我用了舒然公司的资质”!而**仍然就此不死心依法从本案工程施工现场退场,又串通舒然公司,在神龙海洋公司不配合其挂靠施工时,又通过上述制造虚假施工合同,挂靠舒然公司施工,以施工者名义主张权利,但一样不管工程施工质量是否验收合格和保修问题!神龙海洋公司、**、舒然公司至今都未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工程施工及其验收等有关建筑资料!也不依法交付工程厂房、办公场所等!
该工程还存在偷工减料,漏建少建以及内在的严重质量等问题。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对该类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评估鉴定。请求判令:1.确认存在**挂靠舒然公司对本案工程施工行为但依法无效;2.三被告共同赔偿因刘韬挂靠神龙海洋公司、舒然公司施工无效和不及时配合、移交须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建筑厂房和办公楼所导致的至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暂按220万元计(对其所承建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后确定实际损失额),并在经依法验收合格后依法交纳工程保修金、承担该工程保修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因上述财产损失的评估费用和本案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用15万元(分别约1万元、3万元、11万元)。
神龙海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6月15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冯进对神龙海洋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纠纷系2018年6月15日之前与神龙海洋公司有关的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纠纷,属于《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调整的范畴,故本案应归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2018年6月15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冯进对神龙海洋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5月10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一、批准神龙海洋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神龙海洋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2018年6月15日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冯进对神龙海洋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因与神龙海洋公司有关的建设工程纠纷所形成。本案原告鸿益数控公司在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5月10日裁定批准神龙海洋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后,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与神龙海洋公司的重整程序密切相关,靖江市人民法院对于重整案件的整体情况更为了解,也有利于个案审理与重整程序的协调,仍由重整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能够更好统筹协调处理有关重整案件的实体争议,顺利推进重整程序。故神龙海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该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