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4109号
申请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海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747170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江大道898号1号楼101-103、105-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5XENN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