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4109号 申请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海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747170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江大道898号1号楼101-103、105-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5XENN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