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328号
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华,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护市。
被申请人:陈小春,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花垣县。
上列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西路边城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曾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小春、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小春、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贺正宏名下的商业用房5间、黄翔名下的商业用房5间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小春、花垣县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财产,包括黄翔所有的湘(2021)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000063号-第0000067号5间房屋所有权,贺正宏所有的津房权证城北字第007675号-××号5间房屋所有权;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五、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俊
人民陪审员 贾国富
人民陪审员 程治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