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378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省***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常德钢材大市场综合楼2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桃,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源,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湖南省***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湖南省***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湖南省***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保
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瞿长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