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念慈,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津东云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以西、津市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良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喜。
被告:任声柏,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津东云纺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声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立案后,***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98元,减半收取计1005.4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熊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智
书 记 员 陈慧静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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