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民初17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群,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熊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智
书 记 员 陈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