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俊华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与湖南鑫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81执保47号
申请人:澧县俊华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卢家社区一组。
经营者:***,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鑫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社区九澧大道北侧(人民银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澧县俊华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分别2120999元及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澧县俊华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9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田 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