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鑫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社区九澧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81执7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