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26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宝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072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9日、2020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21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0年1月22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寿保险公司、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金分红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2473.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611元,合计834084.86元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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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