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伍日支与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26民初1096号
原告:伍日支,男,1965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475053X5。
法定代表人:胡昌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覃小明,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之妻。
原告伍日支与被告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覃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湘072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星宇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湘07民终52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湘072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日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被告星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被告覃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日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宇公司支付材料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星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作为星宇公司承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磨市派出所、磨市镇林业站的业务技术用房、围墙、挡土墙等附属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向伍日支赊购钢筋等建筑材料用于上述建设工程。2018年6月29日,伍日支和**结算后,**向伍日支出具了一份欠付材料款310000元的欠条。**系星宇公司的职员和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赊购钢材等建筑材料系职务代理行为,故案涉材料款依法应由星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星宇公司辩称:**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向星宇公司交纳管理费,对建设工程盈亏自负,**以个人名义向伍日支赊购建筑材料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故请求驳回伍日支的诉讼请求。
**未答辩。
覃小明辩称:**向伍日支赊购的钢材等建筑材料用于星宇公司承建工程项目,故案涉债务应由星宇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期间,**担任星宇公司承建的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磨市派出所暨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石门县磨市镇林业站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2016年6月29日,**向伍日支出具下欠材料款310000元的欠条一份。伍日支以该欠条所涉材料款110000元系星宇公司因承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磨市派出所和石门县磨市镇林业站相关建设工程购买钢材等建筑材料所负债务,应当由星宇公司清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伍日支主张**对其所负建筑材料款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即星宇公司对案涉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本院查明,伍日支主张案涉债务的送货单无收货人签字,**亦以其个人名义向伍日支出具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必须以星宇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构成职务代理,在星宇公司对案涉债务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伍日支以**赊购建筑材料并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为由,主张星宇公司支付材料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本院向伍日支释明:**与星宇公司在案涉债务不成立职务代理关系,伍日支是否变更诉讼请诉讼请求即要求**、覃小明承担本案债务清偿责任,伍日支陈述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星宇公司承担本案债务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伍日支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4570元,由伍日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繁星
人民陪审员  唐四化
人民陪审员  文香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芳
书记员郑寒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