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保267号
申请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谌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门县迈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曹家棚居委会六组。
法定代表人:邵爱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门县迈众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石门县迈众鞋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县迈众鞋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