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6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年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