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4829XX。
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情人桥旁。
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伟平,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迅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21XX。
住所地:云南省勐腊县城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辉,职务:经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迅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255000元、执行费37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迅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8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