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青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伟平,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801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683650元、执行费92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林地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小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