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XX。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民航路情人桥旁。
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80401元、执行费11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27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