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XX。
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情人桥旁。
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双版纳宝硕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159972.26元,执行费2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林地、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魏小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