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80元,减半收取18840元,由原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