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商初字第654号
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19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05元,由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宋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