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正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13民初5790号
原告江苏正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欧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在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虽合同约定“全部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但因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全部剩余货款626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缺乏依据,本院支持自其向本院提交诉状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联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年初,原告正欧公司(乙方)与被告联发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价值为89450元的公厕除臭设备5套,全部设备于采购合同签订日起60日内交付、安装、调试完成;交货地点是甲方指定的地点;免费质保期2年;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全部货物进场后7日内,甲方根据技术要求组织验收,甲方应按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全部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0%。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款26835元,原告即按约向被告提供设备,庭审中原告称已在2019年年底完成安装。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付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江苏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正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2615元及逾期利息(以6261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文霜
法官 助理  陈思婷 见习书记员  尹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