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鑫源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石爱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民终2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连州市。现住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0月15日出,汉族,户籍地连州市,现住佛山市禅城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号大院*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益鑫源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周公建。
委托代理人:***,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城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上诉人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益鑫源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上诉人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6.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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