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第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6029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屡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水源供水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金峰自来水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168793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水源供水分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预收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