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芗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