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桥南供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681民初136号 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桃林路57号漳州第二自来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6029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南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桥南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4PPP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水务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桥南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南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漳州水务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桥南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期限一年。漳州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南南、***,桥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水费13769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252349.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算,以11246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客户用水申请表》,申请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用水地址龙海区颜厝镇进行生活用水供水。被告的水表表身号为4××3,用水人(户)客户号2××2。2020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城市供用水协议》,供需双方就供水价格、水费结算方式、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供水,并根据查表周期查表结算收取水费。直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将上述供水水表、供水设备移交龙海区颜厝镇接管,并确认移交时上述供水水表读数为858517。原告按周期抄表并结算后,被告至今尚欠2020年7月、8月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水资源费)总金额1376983元。综上,被告拖欠水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等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桥南公司辩称,对拖欠的水费金额1376983元没有异议,对违约金金额有异议。以往存在拖欠水费,但实际到窗口缴纳后逾期违约金不再计算,请求原告减免违约金。新增自来水口是镇政府开的,之前答辩人向镇政府购买的是0.8元,由于降水不足向原告购买的是1.7元,两者之间存在差价,希望原告减免水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4日,桥南公司(用水人)向漳州水务公司(供水人)提交《客户用水申请表》申请生活用水,并签订《城市供用水协议》,协议约定:用水地址为龙海市颜厝镇,水表数量1只,用户号2××2;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供水价格:1、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漳州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2、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项约定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按约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凭“水费查询缴费卡”在次月17日前按照规定交清水费。协议第七条第二项约定用水人的违约责任:1、用水人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水费1‰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合同有效期限:1、本合同期限为20年,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2039年2月26日止。协议签订后,漳州水务公司按照漳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内容,按照民用水1.6元/吨的价格计算供水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按照城乡生活取用水标准0.1元/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2020年7月21日,漳州水务公司抄表确认桥南公司尚欠水费252349.7元。2020年8月10日,漳州水务公司抄表确认桥南公司尚欠水费1074602.3元,上述共计尚欠水费1326952元。2020年8月31日,桥南公司将其水表、供水设备等移交给颜厝镇人民政府,移交日水表读数为858517,2020年8月11日至8月31日间产生水费50031元。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客户用水申请表、城市供用水协议、水费结欠统计单、漳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颜厝镇自来水公司移交确认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桥南公司应在次月17日前按照规定交清水费,被告桥南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交清水费,拖欠2020年7月、8月水费共计137698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桥南公司未按期缴纳水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水费1‰的违约金。原告漳州水务公司主张要求被告桥南公司支付尚欠的水费1376983元及违约金(以252349.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算,以11246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水费按照漳州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被告桥南公司以政府水费为0.8元;前期逾期缴纳水费时,原告未收取违约金为由,要求减免水费和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就保全担保费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保全担保费也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原告漳州水务公司主张被告桥南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海市桥南供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376938元及违约金(以252349.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付;以112466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付); 二、驳回原告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6元,减半收取计13528元,由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元,龙海市桥南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35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龙海市桥南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