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27民初1757号
原告:漳州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某甲公司与被告漳州某乙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漳州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