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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某甲公司与漳州某乙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27民初1757号 原告:漳州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某甲公司与被告漳州某乙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漳州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