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恒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恒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绿斯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烟台恒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1号楼603。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恒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鲁0613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存款2700000元。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供27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省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