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2财保73号
申请人:天津市鼎屹格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悦雅花园12-1-504A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恒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1号楼60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鼎屹格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恒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