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696号
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32。
法定代表人:许文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南、湛江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修敏,董事长。
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