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环
翠区青岛北路中信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许文健。
被执行人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南、湛江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修敏。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星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40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查封的设备均在抵押状态,暂无法处置。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审查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