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205号 原告:***,女,1995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9258915P),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30号-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