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阳区***塑料膜壳租赁站诉被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号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塑料膜壳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6元,减半收取3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