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安丘市石埠子镇人民政府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石埠子镇人民政府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潍仲裁字第52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石埠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仲裁委员会(2019)潍仲裁字第523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书记员  师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