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4民初532号
原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