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4民初3894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综合保税区高二路318号1号楼3-1201室(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魏世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