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东北首沈十里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东首南侧泰华曼哈顿商住1#楼综合楼21楼2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784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文 臣
审判员 李进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宝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