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

***与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8民初363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被告: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42571E(6-1)。
法定代表人:石科,系该单位院长。
本院在审理***与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4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双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肆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