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

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桂12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荣军路**。
法定代理人:石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欧***,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维贵,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金牙瑶族乡坡茶村大坡茶屯**。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柳州勘察院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返还申请执行人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多支付的工资尾款107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99元和本案执行费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动员,被执行人***已自动将案款、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11081元汇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至此,申请执行人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