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执33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重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5562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重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172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563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樊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