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1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三里铺村三组。
经营者:***,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56号(市建设局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干成,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再审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刘干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客观事实并未查清。涉案47万多元不能认定为预付款。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时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意见逐一进行了充分论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确认。再审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国宇砂石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盎然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禹爱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