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56号(市建设局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熊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申请人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部分义务为由,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执6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代博思
执行员  周新建
执行员  张磊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聂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