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沐彤,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峰,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辉,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再审申请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天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程金明
审判员  聂 敏
审判员  郭 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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