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28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伟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戴逸涵,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告: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德市三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45元,减半收取612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小恒
人民陪审员  邓晓丽
人民陪审员  黄 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雅如